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行审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与被执行人王君清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卫生局,王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审字第191号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瑜,局长。被执行人王君清,女,28岁,汉族,莱西市人,住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君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西市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卫医罚字[2013]第I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卫医字[2013]第I0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于2013年4月18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3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西卫医罚字[2013]第I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被执行人王君清必须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莱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炳良审判员  刘悦东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