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吉泽、王银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吉泽,王银银,齐永进,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432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新杰,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美珍,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吉泽。被告王银银,系王吉泽之女。被告齐永进。被告齐永杰。被告宋晓波。被告齐霞。被告宋小笛。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泽、王银银、齐永进、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吉泽于2011年6月29日从原告借款100000元,由齐永进、齐霞、宋晓波、齐永杰、宋小笛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于2012年6月28日到期。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王吉泽仅还款1188.33元,剩余欠款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8811.67元及所欠利息。被告齐永进辨称,借款担保属实。被告王银银、王吉泽、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9日,被告王吉泽与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王吉泽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6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贷款逾期,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对应付利息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齐永进、齐霞、宋晓波、齐永杰、宋小笛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王吉泽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为被告王吉泽发放借款资金100000元,月利率9.99083‰,到期日2012年6月28日。借款到期后,本金尚欠98811.67元,截止至2013年10月18日,利息共计23196.24元。此外,2011年6月29日,被告王吉泽、王银银与原告签订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意见书一份,约定财产共有人同意王吉泽从原告借款,期限一年,保证按合同要求还本付息。另查,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变更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银行卡历史交易记录、本金余额查询记录、利息查询记录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吉泽、王银银、齐永进、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王吉泽、王银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被告齐永进、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自愿为被告王吉泽、王银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吉泽、王银银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吉泽、王银银共同偿还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3年10月18日之前的利息共计23196.2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齐永进、齐永杰、宋晓波、齐霞、宋小笛对被告王吉泽、王银银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吉泽、王银银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由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27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王坤刚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寇知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