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商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与仙居县欧力普橡胶密封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仙居县欧力普橡胶密封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921号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萍。委托代理人:陈迪。被告:仙居县欧力普橡胶密封件厂。法定代表人:林祥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仙居县欧力普橡胶密封件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星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