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倴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