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朱少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催字第61号申请人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632563-7,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社区泰新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少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颜霖。申请人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于2013年3月29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4717582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锦鸿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平湖市申丰纸业有限公司,背书人天津传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东莞振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周迪明审 判 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