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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市清浦区宏伟化工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清浦区宏伟化工厂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祖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宏伟化工厂。法定代表人林士银,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清浦区宏伟化工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市汇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