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武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50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2013年8月7日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卫斌、付家尊,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万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卫斌、付家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底,被告人武某某,分六次接受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100元,在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期间,为其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刑事处罚。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查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且被告人武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有索贿情节,系自首,有一般立功表现,已退赃。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小,情节较轻,且系自首,有一般立功表现,并已退赃,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某自2007年2月以来在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任治安巡防队员,职责为治安巡逻。2012年9月底,被告人武某某知悉王某甲等人在滑县白道口镇西小寨村开设赌场,即给王某甲打电话询问其在白道口开赌场一事,并向王某甲索要钱财,王某甲等人为了开设赌场渔利并取得武某某的帮助,在2012年10月2日至10日间先后六次送给武某某现金10100元。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为其开设赌场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处罚。后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被立案侦查。2013年3月30日被告人武某某到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供述了其收受王某甲财物的事实,并退出赃款10100元。2013年8月3日被告人武某某协助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抓获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嫌疑人付某某。2013年8月7日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某某为王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一事作出判决,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知道王某甲等人在白道口开设赌场后即打电话给王某甲向其索要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刘某某证实在开设赌场期间武某某向其打电话索要钱财,后分六次送给武某某10100元的事实相印证,并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武某某的身份证明,武某某与王某甲的通话清单,滑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关于被告人武某某自首的证明,滑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武某某协助其抓获刑拘在逃嫌疑人付某某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钱财101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在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退出赃款,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综合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告人武某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建领审判员 王士玲审判员 和晓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