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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庙民初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根其与徐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其,徐汉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庙民初字第0999号原告张根其,农民。被告徐汉卓,农民。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元未还,现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后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余款30000元未还。原告向被告索要余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汉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审 判 长  李军辉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周守高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