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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维珍与陈和平、马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珍,陈和平,马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793号原告:高维珍,女,1957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宗保,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远芳,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和平,女,1961年2月8日出生。被告:马自平,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原告高维珍诉被告陈和平、马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维珍的委托代理人徐宗保、王远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和平、马自平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维珍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和平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8月23日,两被告以做生意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2年年初予以归还,原告遂从亲戚处筹了5万元借给被告陈和平,被告陈和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遂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5818.75元,合计55818.75元。原告高维珍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陈和平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陈和平与被告马自平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和平、马自平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维珍与被告陈和平系同事关系。2011年8月23日,被告陈和平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高大姐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现原告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陈和平与被告马自平于1983年10月22日申请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维珍与被告陈和平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陈和平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与被告陈和平对债务性质无特别约定,且无法定除外情形,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上述借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自借款之日主张计算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被告自原告起���后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3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上述款项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和平、马自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维珍借款5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借款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560元(公告费已交至报社),合计1760元,由被告陈和平、马自平共同负担(诉讼费及公告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凌审 判 员  何 媛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