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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柴伟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8号。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伟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柴伟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柴伟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柴伟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