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庄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庄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民初字第286号原告:潘某。法定代理人:潘卓维,男,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庄建平,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庄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10月12日明确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