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江苏友美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逸世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友美工具有限公司,宁波逸世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468号原告:江苏友美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宁波逸世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江苏友美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逸世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友美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458元,减半收取322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水红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