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433-2号原告彭某某,住广西宾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洪菲,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李某某,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960元,诉讼费用合计11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预交的财产分割费13350元,因未进行财产分割,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黄婉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 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