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珙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珙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珙县人民检察院以珙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1日至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金某某租用珙县上罗镇农贸市场一住房开茶馆,并提供桌椅及纸牌供参赌人员以“焖鸡”和“跑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金某某从中抽头获利7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周某某、陈某某、谭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郭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珙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金某某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月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目的,……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