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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兵,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毅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兵、杨磊,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育有一女李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缺乏感情基础,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长期冷漠以对,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分居已达两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由于原告和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才导致夫妻分居,原告也是因此才提出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要求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炼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自2011年9月至今在其父母家居住,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承认夫妻已分居两年,但认为分居是因为原告和其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所致,且这两年内原告并非一直在其父母家居住。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户籍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4.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炼化生活区204幢206住房一套(房权证:镇城字第××号)。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5.挑房确认单、收款收据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芳晨丽阳小区房屋一套(尚未交付)。被告对该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李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离婚应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相互信任,互谅互让。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且结婚多年,婚姻具有一定基础。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虽然炼化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称原告自2011年9月起在其父母家居住,已与被告分居两年,被告亦认可与原告分居两年的事实,但综合考虑双方分居的原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分居系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破裂所致,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并称其还是愿意接受原告的。考虑到双方结婚将近三十年,年龄都快到六十岁,今后生活中尤需双方相互扶助,原告仅以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珍惜家庭生活,多为家庭共同利益着想,多和被告沟通交流,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被告也应当反思自己,尊重和爱护原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应以离婚为前提,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亦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毅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