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3部队与朱江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3部队,朱江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3部队。法定代表人孙方东,主任。委托代理人窦怀瑞,男。被告朱江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3部队诉被告朱江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1183部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