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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本案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甲减半负担。审 判 员 杨锦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