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122号罪犯胡某。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咸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4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人管教所于2013年9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9次。本院认为,罪犯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准予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炎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王笑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