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谢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谢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上海铁路局合肥机务段工作人员。2012年7月19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9日被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帮同事陶XX、曹XX激活信用卡继为由骗取二人信用卡,在信用卡激活后并未返还,而是采用提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共计17444.65元,用于购买彩票、玩赌博机等供自己挥霍,期间,陶XX、曹XX多次索要信用卡,王XX以信用卡消费未还清为由拒绝还卡。被告人王XX庭审中辩解,陶XX、曹XX的信用卡不是其激活的,其使用陶XX、曹XX的信用卡二人是知道的。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XX以帮同事陶XX、曹XX激活信用卡为由骗取二人信用卡,在信用卡激活后并未返还,而是采用提现、消费等方式透支人民币共计17444.65元,用于购买彩票、玩赌博机等供自己挥霍,期间,陶XX、曹XX多次索要信用卡,王XX以信用卡消费未还清为由拒绝还卡,直至银行打电话给陶XX、曹XX催还被透支款项,陶XX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被害人陶XX陈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王XX问我有没有办银行信用卡,我讲没有办,也不知道怎么办。王XX讲办个信用卡出门花钱办事方便,要帮我办理。2009年10月21日王XX带我去办卡,半个月后王XX就说你的银行卡到了,我给你拿到了,我讲我不知道怎么用的,他就用我的手机和银行联系把卡激活了,并说现在还没搞好,等卡完全搞好了才给我,之后卡一直在王XX手里。2012年6月份银行打我家的电话才知道我的卡被王XX透支了8409.3元。2、被害人曹XX陈述,2011年4月份的一天,王XX拿到我刚办理的信用卡,问我卡可用,我说我有备用的,他说他帮我开通,就拿着我的卡走了。过了几天我看见他就问信用卡激活了没,他说没有来。之后的每个月他都定期还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我的手机信息提示他今天还了最低还款第二天就取现出来。这期间我也找过他几次我找不到他人。他用我的信用卡透支10625元,现在银行催我还款。3、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王XX持陶XX、曹XX的信用卡交易的过程。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证明,截止到2012年6月23日,曹XX卡号为6226011022516878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437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证明,截止到2012年6月19日,陶XX卡号为436745600173646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007.65元。5、户籍证明,王XX于1971年10月26日出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18日公安机关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法庭将王XX抓获。7、被告人王XX在公安机关供述,我就是以借来使用并及时给他们还款骗取他们的信任,然后将他们的卡借来透支,实际我没有还款能力。陶XX、曹XX等人的信用卡都是这样来的,刚开始我想问他们借钱,但是他们知道我玩赌博机,都不借给我,我就讲借给我信用卡用,我给他们还。我用信用卡基本上是取现用的,也有刷卡消费,因为怕忘记还款日,基本上都是每个月8号之后���他们卡的最高取现额取现出来使用,然后下个月8号之前还,用其中一个人的卡取现还另外一个人的卡。取现出来的钱基本上都是买福利彩票、打麻将、玩老虎机等。2012年4月份开始我就不上班了,没有经济来源。陶XX的信用卡我是2009年开始用的一直到现在,一共消费8000元左右,消费曹XX10000元左右。对被告人王XX的辩解,经庭审查明,陶XX、曹XX均陈述王XX为二人帮忙激活信用卡后,便以使用信用卡还最低还款额的方式使用二人的信用卡,陶XX、曹XX基于对同事的信任,相信王XX会及时还款,并不知王XX实际没有还款能力,只还最低还款额,且最终还不了被其透支的信用卡款项。故被告人王XX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帮助持卡人激活开卡的名义将卡拿走,未经持卡人本人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消费、提取现金等信用卡诈骗活动,价值人民币1744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勤人民陪审员 宋 亚 莉人民陪审员 王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