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红涛诉被告杨文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涛,杨文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陈红涛,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荆各庄矿工房33楼3门203室。身份证号130205197708164224。被告杨文泉,男,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涛诉被告杨文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涛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红涛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