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再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南宁市装饰公司与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宁市装饰公司,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再初字第5-1号申请人南宁市装饰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10号11楼。法定代表人韦鸿山,总经理。被申请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9号罗马花园D栋1层D-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达,董事长。担保人徐伟。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装饰公司诉被告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五间商铺。担保人自愿以220万元银行存款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宁市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五间商铺,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5年月日止。二、冻结担保人徐伟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朝阳支行62×××93账户的银行存款22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冻结至2014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王亦民审判员 韦兆开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