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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王学东与张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东,张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学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富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学东与被执行人张富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巴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富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学东案件款4524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富强债务案件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富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学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巴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郑应武审判员 木 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尔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