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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379号原告崔×,男,1983年2月4日出生。被告孟×,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姓名有误,原告崔×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崔×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