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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洪与周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周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15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被执行人周广福。刘洪诉周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4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审理期间,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于2012年9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广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洪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周广福自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周广福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