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77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778号3申请执行人骆泽权,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011949********,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谭屋村五巷***号。被执行人关秀莲,女,193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谭屋村五巷***号。被执行人骆泽英,女,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谭屋五巷***号。被执行人骆泽兰,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谭屋二巷**号。被执行人骆泽芳,女,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谭屋六巷***号。被执行人骆泽珍,女,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三中东里五巷**号。被执行人骆泽娟,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包屋西二巷*号之右。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骆泽权与被执行人关秀莲、骆泽英、骆泽兰、骆泽芳、骆泽珍、骆泽娟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依据(2011)海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条确定的权利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8月24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执行协助通知书,要求将位于北海市海城区谭屋五巷110号房屋(原104号房屋)产权证登记至申请执行人骆泽权的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铭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贵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