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9-07-18
案件名称
管振星与许秀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管振星;许秀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356号原告管振星,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胶州市。被告许秀乐,男,48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振星与被告许秀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振星撤回对被告许秀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