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终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终字第00154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85年2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3月12日因抢劫罪被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咸渭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饮酒后来到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的圣凯罗洗浴中心内找人未果,随即在该洗浴中心营业厅门口欲搭乘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中心营业厅门口的陕DT09**号出租车,因为被告人王某满身酒气,遂遭到被害人李某某的拒载,被告人王某在气恼中便用脚对该出租车踢踹,被害人李某某闻讯出来与被告人王某理论,双方发生争执相互撕扯,在撕扯中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摔倒,致被害人李某某在倒地时右腿撞在该洗浴中心营业厅门口的台阶上而受伤;被害人李某某即拨打110报警,接警后赶到的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所民警将二人带至化工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被告人王某即因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至2013年4月9日。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马某某的证言,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损坏照片,被害人李某某的诊断证明和伤情鉴定,行政拘留决定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渭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伤残九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并有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余某、马某某的证言,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车辆损坏照片,被害人李某某的诊断证明和伤情鉴定,行政拘留决定书,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09)渭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和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伤残九级,其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综合适用的刑罚是适当的,故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庞 宏代理审判员 陈德家代理审判员 陈波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祎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