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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8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甄国旗与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国旗,刘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8031号原告甄国旗。被告刘永生,成年。原告甄国旗诉被告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通过原告在辛立庄村商店内赊购了价值47000元的PVC管件及线盒,此款原告已替被告偿还,后于2009年被告偿还其欠款7000元,余款40000元被告承诺自2009年开始每年偿还1万元。但上述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已于2010年、2011年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法院均已作出判决,且该判决已生效,余款20000元也已到还款期限,但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清偿剩余的欠款20000元,并依法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女甄淑英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通过原告在辛立庄村赊购了PVC管及线盒,共计款47000元,此款已由原告替被告偿还。后原告之女与被告于200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上述欠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上述欠款被告已偿还原告7000元,余款40000元,被告承诺分四年还清,每年还款1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履行,故原告已于2010年、2011年两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均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依约定剩余欠款20000元也已到期,但被告仍未履行。上述事实有辛立庄镇派出所、辛立庄镇辛一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刘永生欠原告甄国旗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克功人民陪审员  臧 震人民陪审员  赵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