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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何伟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何伟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9817号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冯雪飞。委托代理人袁蓓。委托代理人陈韵。被告何伟香。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某某在原告处开户办理了信用卡一张。被告领卡后使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透支金额暂计至某日累计人民币X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某某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X元(暂计至某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某某承担。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章程、领用合约各一份,以证明被告申请办理过信用卡,并愿意遵守上述协议及章程。2、消费明细表,以证明透支金额。3、催收记录,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透支额X元(计算至某日,其中本金X元、利息X元、滞纳金X元)。本院认为:被告持卡透支原告资金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归还原告透支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某应归还原告某中心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X元。上述判决主文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菁审 判 员    王孝伟人民陪审员    袁中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