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终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与许文用、许文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许文伟,许文宗,许文平,许占友,陈秀华,汪自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终字第2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用,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负责人柯爱文,行长。委托代理人连晓岩,系该行职工。原审被告许文伟,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文宗,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文平,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许占友,男,1972年11年1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陈秀华,女,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汪自奋,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许文用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溪支行、原审被告许文伟、许文宗、许文平、许占友、陈秀华、汪自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3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许文用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文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尤冰宁代理审判员 师 光代理审判员 靳 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