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星、朱泉海诉被告徐运雄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935号原告王新星。原告朱泉海。被告徐运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星、朱泉海诉被告徐运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星、朱泉海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星、朱泉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星、朱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征收1740元,由原告王新星、朱泉海负担。审 判 长 史献梅审 判 员 贺雪娟人民陪审员 郑跃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穆应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