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鹏与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付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长岭烟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8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志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