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幸福路马腾空。法定代表人宋会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甲1号怡和国际A座402室。负责人陈景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6号。法足代表人徐文亮,该公司总经理。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做出的(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l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3748930.80元,违约金2283098.86元,案件受理费54024.00元、案件执行费578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3年9月30目,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自愿以该公司位于西安市幸福南路81号(南临新城产业园)的“聚福园,小区项目中的13套商品房(2号楼:2--F--02、2--C--02、2--D--01、3--C--02、22--A--02、23--A--01、21--A--02、21--A--01、18--E--01;3号楼:16--F--02;4号楼:31--B--01、22--A--01、20--A--01,合计1151.98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300元抵偿本案欠款6105494元。2013年10月10日,双方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房产全部移交给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向本院出具其上述房产抵债手续,现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源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