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松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丽松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3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13)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松阳县古市镇横街西路往新兴镇潘某某方向行驶,途经横街西路36号门口路段,与行人陈甲发生碰撞,造成陈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松公(交)认字第3311244201300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向松阳县交警大队预交了赔偿款7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郑某、李某、孟某等人的证言,110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死亡证明书、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丽水市机械汽车工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的身份情况。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夜间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朱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某预交了部分赔偿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潘富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伟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