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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高玉营与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玉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章,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玉营,男,汉族。申请人执行河北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玉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的(2013)阜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玉营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玉营名下存款人民币15469.0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爱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