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文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文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反诉被告)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南,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任文科,居民。原告(反诉被告)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全新物业)与被告(反诉原告)任文科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新物业的法人代表刘华南,被告任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全新物业诉辩称,被告拖欠我公司替其垫交的2010年6月至2013年期间电费2815.45元,公共照明费29元,水费346.7元,垃圾清运费355.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给拖欠我公司的水、电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共计3546.55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反诉称,地下室漏水所造成的损失与我公司无关,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被告任文科诉辩称,对原告所诉欠交的水电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无异议。但被告在给我小区改造水管时从我地下室安装水管,因水管渗漏,导致我地下室长期无法使用,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原告将我的地下室水管修好后,我即将欠交的水电等费用交齐。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全新物业与平度市商业局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将商业局住宅楼88户住宅楼委托全新物业实行物业管理,该合同的管理期限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14日。由全新物业对商业局88户住宅楼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没续订合同,但全新物业给被告所居住商业局88户住宅楼物业管理至今。被告任文科系商业局88户住宅楼的业主,自2010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共计欠交原告全新物业水电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3546.55元。被告对此欠款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任文科以原告改造自来水管道时将水管外漏在被告地下室内,因水管渗漏,导致被告地下室无法正常使用,要求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并向本院提交地下室照片5张,用以证实地下室现状,但原告不予认可,并称该管道改造与原告无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物业管理合同一份,收费收据27支,照片5张,原告向水、电部门交纳水电费用的发票9张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全新物业要求被告任文科交纳欠交的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公共照明费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算应从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的反诉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另一法律事实,对被告的反诉,本案不作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文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平度市全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电费、公共照明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款3546.5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3年5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以354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被告任文科的反诉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135元,由被告任文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官京弟审判员 孙大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