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雅芬与被执行人全永根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雅芬,全永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赵雅芬,女,满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全永根,男,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赵雅芬与被执行人全永根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1)珲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雅芬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本金6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2013年10月12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至2013年12月31日前履行债务并同意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珲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