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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鸿雁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鸿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