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驿峰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5804-7。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法定代表人郑献生,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盛林果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涂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涂岭村委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泉州亿盛林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提出的免交、减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未获本院批准后,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市泉港亿盛林果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董耿瑜审 判 员 孙志坚代理审判员 张兴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美治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国院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