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仲字第00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仲字第0026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大厦1B1幢22709室。法定代表人朱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B2区1号楼40605号。法定代表人王肖,执行董事。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3)第8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协助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6号土地证号为西碑国用(2003出)字第8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碑国用(2010出)第5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碑国用(2005出)第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宗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及承担仲裁费等。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西碑国用(2003出)字第8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碑国用(2010出)第52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西碑国用(2005出)第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三宗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德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3)第86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樊庆荣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相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