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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杨亦龙与张万龙、姚慧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亦龙,张万龙,姚慧红,丽水市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杨亦龙。被告:张万龙。被告:姚慧红。被告:丽水市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龙。原告杨亦龙为与被告张万龙、姚慧红、丽水市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0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原告杨亦龙负担。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欣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