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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龙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杭州龙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牛田村。法定代表人姚灵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天兴、XX。被告杭州龙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赵家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兰春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龙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6.50元,由原告杭州凯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水良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洁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