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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李海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李海亭,孙敏,翟海鹏,张波,韩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5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现住地: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李海亭。被执行人孙敏。被执行人翟海鹏。被执行人张波。被执行人韩文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申请执行李海亭,孙敏,翟海鹏,张波,韩文超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商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5981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海亭,孙敏,翟海鹏,张波,韩文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海亭,孙敏,翟海鹏,张波,韩文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5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亭,孙敏,翟海鹏,张波,韩文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