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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汉族。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侯某某离婚一案中,因王某某经多次电话传唤(在外务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