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2年1月,汉族。被告侯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侯某某离婚一案中,因王某某经多次电话传唤(在外务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