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王银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王银中,冉令凯,蒋福敏,王玉昌,潘银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大布乡驻地。被执行人王银中,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冉令凯,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蒋福敏,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玉昌,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潘银增,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布分社与被执行人王银中、冉令凯、蒋福敏、王玉昌、潘银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银中、冉令凯、蒋福敏、王玉昌、潘银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在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银中、冉令凯、蒋福敏、王玉昌、潘银增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武执行员 王爱华执行员 姚继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亓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