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绪兵与王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兵,王硕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张绪兵,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和县。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硕文,男,汉族,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张绪兵诉被告王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绪兵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绪兵负担。审 判 长 张太文审 判 员 谢庆升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