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896号原告杨××。被告卢××。原告杨××诉被告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费婧于2013年9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杨××与卢××系一般朋友,经人介绍相识。截止2011年9月3日,卢××尚欠杨××借款80,000元,并承诺以后每月归还5,000元,至还清为止。嗣后,卢××对余款一直拖延未付。故杨××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卢××立即返还借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卢××承担。被告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1份,证明卢××借款及承诺的还款期限。卢××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杨××曾因为卢××的儿子林某拖欠其装修款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最终双方以70,000元达成调解协议。但调解结案后,林某一直未按协议履行,故杨××向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未执行到款项,最终便由卢××出面出具了本案中的100,000元借条,代替林某偿还拖欠的装修款。萧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也因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终结执行。出具借条后,卢××已归还了20,000元。本院认为,卢××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为借条,实际上是代替儿子林某偿还所欠的装修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卢××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杨××要求卢××归还剩余的80,000元欠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欠款人民币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费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