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八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八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中路商住楼2号楼4—5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0035-9。法定代表人:叶汉生委托代理人:李振兰,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卫利,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住淮南市谢二矿广场北。法定代表人:毛庆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八公山煤炭产销总公司第四煤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908元,减半收取1954元,由原告淮南市能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方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