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搬民初字第0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960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以“被告承认改正自己的错误今后不再打骂本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