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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尚青山与马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尚青山,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清市人,现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马雪平,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青山与被告马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青山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青山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青山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艾 心 搜索“”